深圳承轩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有美工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6239号
原告:浙江有美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站北工业基地百佳乐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26614554Q。
法定代表人:周伟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广东安山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婷,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
被告:深圳承轩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民昌街18-66号(双号)富励美公寓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703517。
法定代表人:卞艳珍。
原告浙江有美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承轩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有美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有美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雅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