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722号
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