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8执3021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63969元,余6万元未给付。自2019年2月始至7月止,每月20日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万元。待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其他权利。否则,申请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为给付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景顺
书记员 :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