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8执40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按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
5.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无个性化财产可以处置。
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163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16300元尚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文云机械涂层粉末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