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沃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工业园区欣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鸿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子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沃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B座608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盛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沃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沃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由东升
代理审判员张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