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381号
申请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崇新,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临江镇中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48815。
法定代表人:王文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平,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净慈寺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9********。
2020年7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主持了听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崇新、江杰、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平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安泰公司于1982年5月6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文财。该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股东梁国平出资4848万元、出资比例96.96%,股东杜第国出资152万元、出资比例3.04%。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其他化工危险品)、照明电器。
**诉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安泰公司自愿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182821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171元由安泰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迳付**。后因安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6执444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安泰公司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系安泰公司的债权人,其在债务人安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6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安泰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符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后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安泰公司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充分证明安泰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唤 忠
审判员 上官俊峰
审判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文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