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392号
原告: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96479740。
投资人:张丽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80232764。
法定代表人:陈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与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8元,减半收取计483.4元,由长泰官山水兴水泥砖厂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