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曹远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81民初208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市丰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市曹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83X2。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原八闽水泥公司职工住宅安置工程项目筹建组,住所地永安市霞鹤村民主庙。
负责人:苏育苗。
第三人: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802327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永安市曹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曹远镇政府)、原八闽水泥公司职工住宅安置工程项目筹建组(以下简称安置筹建组)、第三人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诉讼中,曹远镇政府称安置筹建组系其为职工住宅安置建设临时设立的机构,随着安置项目结束,已经停止运行,该机构的权利义务由曹远镇政府承受。***对此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置筹建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原八闽水泥公司职工住宅安置工程项目筹建组起诉。
审判员余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