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28民初3954号
原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div>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原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美福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下称山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门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门村委会一次性偿还美福公司剩余工程款116577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山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美福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山门村委会发包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山门村民委员会美丽乡村整治改造工程(金马路),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验收,工程款经审核后为423207元,但山门村委会仅支付工程进度款306630元,剩余工程款116577元拒不支付,遂诉。
山门村委会未作答辩。
美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证据,山门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美福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美福公司与山门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审核结算,现美福公司请求山门村委会支付其尚欠的工程款116577元,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美福公司请求山门村委会支付其逾期利息(以116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山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657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平潭县流水镇山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