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5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梅,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银塘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80232764。
法定代表人:陈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梅、被告美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美福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097.72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2020年6月10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至2021年6月25日止为83885.6元)。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美福公司支付***工程款2782340.62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2020年6月10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与美福公司签订编号为美福2016第(12)号《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约定:***向美福公司内部承包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6778294.6元;费用及支付:美福公司按工程结算造价的2%收取工程管理费,其余归***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承担;美福每月公司收取备案人员费用5000元至项目网上监管撤下为止;工程款到达美福公司账户,扣除上述费用及税费外,其余由***支配;税费在***未提供有效可抵扣的发票前暂按15%留置等。协议签订后,***依约履行并完成了项目全部工程,案涉项目于2018年7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3月28日被评为漳州市第二十届“水仙杯”奖,工程实际税负率为11.8%。据统计,美福公司收到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个人垫资款共计17127408.73元,美福公司共支出各项费用(扣除工程管理费)共计15160068.11元,故截止起诉之日美福公司尚欠***工程款1967340.62元。由于美福公司于庭审中认为815000元系***个人向其借款,不列入案涉工程的已付费用,因此美福公司实际尚欠***的工程款为2782340.62元(1967340.62元+815000元)。此外,美福公司在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期间,在欠付***留置税款811593.96元的情况下,不应将815000元作为借款且向***收取利息。
美福公司辩称,美福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已远超***应得的工程款,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一、美福公司收到富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个人垫资款共计16463908.73元,而非***所述的17127408.73元。吴俊杰收取的463500元和王福建收取的200000元,美福公司从未借用过该二人的账户与***产生过经济往来,也未授权其二人收取过任何款项,该款项不是***垫付至美福公司。二、美福公司支出的款项为14653779.8元(含戴丽芬支付至***指定账户的款项)、税收部分为2333238.7元(按15%计算)、管理费为311098.49元(按2%计算)、银行手续费1200元、人员管理费119000元、人员到位费11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7430116.99元,并非***主张的15207311.01元。三、***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7日向美福公司借款200000元、530000元、85000元,并于2020年7月13日授权美福公司扣除上述借款费用398251.67元,以上款项合计1213251.67元,扣减已还85000元,余款1128251.67元。美福公司在收入16463908.73元、支出17430116.99元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可领取的工程款,***依法应当向美福公司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本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美福公司为甲方,与***为乙方签订一份《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约定:在乙方自愿全部接受甲方与富达公司签订的《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并全部承担甲方对业主承诺的责任、义务,承担甲方履约风险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该合同项目达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工程名称为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为16778294.6元,工期300日历天,质量等级为市级优良及以上优质工程;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相关文件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条款,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开支,以项目为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按工程结算造价的2%收取工程管理费,其余归乙方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派的建造师证费用每月15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证费用每月1000元,报建项目加收五大员每人每月500元,至项目网上监管撤下为止,此外乙方若需要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到场,费用每人次400元/日;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扣除上述费用及税费外,其余由乙方支配,税费在乙方未提供有效可抵扣的发票前暂按15%留置;工程所有工程款项统一进甲方账户,专款专用,每期工程款,甲方扣除管理费、证费及收到税票原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或配合乙方转至指定供货商;工程竣工结算后,乙方与甲方结算缴完所有税费后余下资金属乙方所有,保修期满后,业主将工程质保金退还甲方账户,到账后7天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凡属于该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违法违规、工伤事故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只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乙方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合同等。协议签订后,***依约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经竣工验收为合格,并于2019年3月28日被评为漳州市第二十届“水仙杯”奖。
截止2021年4月9日,美福公司收到富达公司及***转入的款项共计16478908.73元,其中富达公司拨款合计14784878.67元,***转入款合计1694030.06元(不包含***主张的由戴志明汇给吴俊杰的248500元、***汇给吴俊杰的200000元、***汇给王福建的200000元)。美福公司于第一次庭审中,确认***主张的除税费之外的美福公司用于案涉工程支出款项合计14526390.34元(该支出款项包含双方争议的是否认定为***个人借款的815000元),同时认为支出费用漏算了人员管理费119000元及人员到位费11800元两部分。第二次庭审中,美福公司主张除第一次庭审确认的支出费用外,还漏算包含利息、律师费、税费、管理费、材料款等支出费用4066338.8元。***对其中的支付给坚实(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管桩款3870元、支付给王惠姜2807元、支付给长泰龙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90000元、支付给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50000元、支付给漳州市华风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气象报告费用11000元,合计257677元予以确认,对其余部分不予认可。
庭审中,美福公司与***经协商,共同确认2017年至2020年间案涉工程应交税率分别为2017年度13.54%、2018年度13.54%(开票金额3090000元)、2018年度12.64%(开票金额4130000元)、2020年度(含2021年度拨款部分)11.32%,美福公司另主张***应向其支付按15%计算的因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所需成本票之间差额的税费348279.72元。***就案涉工程提供给美福公司增值税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总额为1110937.91元,其中截止2018年11月14日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32097.33元。美福公司除对其中开票日期2018年2月4日、票面金额为39891.62元、可抵扣税额为6781.57元有异议外,其余均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应交税率,美福公司因收取富达公司拨付工程款应纳税金额分别为2017年度746054元(5510000元×13.54%)、2018年度418386元(3090000元×13.54%)、2018年度522032元(4130000元×12.64%)、2020年度232612.27元(2054878.67元×11.32%),合计1919084.27元,其中2018年11月14日前应纳税金额为1686472元。
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7月28日,***就案涉工程付款申请审批单上签名确认,人员备案费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每月均为6000元,市检查人员出场费(人员临时出场费)共计6400元(3200元+3200元)。2018年11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给美福公司,主要内容为:***向美福公司借到20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此款项待工程款到账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借款利息为每壹万元壹天利息拾元。2019年1月4日,***出具借条一张给美福公司,主要内容为:***向美福公司借到53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4日,利息为每月2.5%,全部本息于2019年6月4日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款,出借人有权在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2019年3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给美福公司,主要内容为:***向美福公司借到85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借款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借款利息为每壹万元壹天利息拾元,全部本息于2019年9月27日一次性结清,逾期未还款,出借人有权在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上述借款美福公司均于借条出具当日汇入***指定收款人账户。2020年7月13日,***出具一份授权书给美福公司,载明:现授权美福公司处理2018年11月14日20万、2019年1月3日53万及2019年3月27日8.5万的费用393499.67元,结算到2020年6月30日,上述费用基础上增加4752元,两者合计398251.67元。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美福公司在与建设单位富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承包建设的案涉长泰县武安中心幼儿园工程全部转包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作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强制性规定,属非法转包,因此美福公司与***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无效。由于案涉工程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富达公司亦按约定价款向美福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美福公司应将所收取的工程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支付给***。从《项目承包管理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及***已实际承担人员备案费及人员出场费的事实分析,美福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因此美福公司主张***应向其支付工程结算造价2%的管理费,有违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于庭审中明确同意承担备案人员费,且其在工程付款申请审批单上确认备案人员费每月为6000元,故该部分费用应从美福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人员于2017年2月备案,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人员费合计108000元(6000元/月×18个月)。美福公司主张备案人员费119000元与事实不符,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定。美福公司认为漏算人员到位费11800元,因***提交的据以主张美福公司支出14526390.34元的《美福公司支出表》中已列支人员出场费11800元,该费用已计入美福公司支出,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确定的应交税率及富达公司已实际拨付款项计算,美福公司代为交纳的税费合计1919084.27元,该款项与***提交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937.91元相抵后,余额808146.36元,应由***承担。美福公司认为***尚需承担成本票不足的税费差额348279.7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认为815000元不应认定为借款及无需支付利息,因***就此款项分三次向美福公司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足以反映双方之间已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向美福公司的借款,不应计入美福公司已付***工程款范围。由于该款项引发的法律关系与本案讼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美福公司与***就该款项的争议,可另案处理。美福公司依***授权,将815000元借贷所产生费用398251.67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未违反***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主张支付给吴俊杰、王福建的款项合计648500元,应作为美福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收入,由于***并无证据证明该二人所收取款项系受美福公司委托或得到美福公司嗣后追认,所以***该事实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可就该款项争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美福公司应支付***款项为1290443.36元[总收入16478908.73元-13711390.34元(第一次庭审确认支出金额14526390.34元-不属工程款支出的815000元)-13000元(实际备案人员费108000元-第一次庭审确认金额中备案人员费95000元的差额)-808146.36元(税费对抵后余额)-398251.67元(815000元借款费用)-257677元(***第二次庭审认可的支出费用)]。因***与美福公司未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故未付款项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90443.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8.72元,减半收取计14529.36元,由***负担7790.68元、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志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阿惠
书 记 员 林志杰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