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银塘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80232764。
法定代表人:陈海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以福建省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计33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