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81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贰佰壹拾柒万肆仟贰玖拾肆元捌角贰分(¥2174294.8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