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6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48020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龙脊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9801860J。
法定代表人:潘正好,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金寨路交口黄金广场4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7709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农商行)与被上诉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谊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肥东农商行的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2、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同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被上诉人***对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拍卖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上诉人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肥东法院在审理(2017)皖0122民初2165号案件过程中,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诉讼,由于上诉人不知道该案的存在,故没有申请参加该案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陶长友、东谊公司、原审第三人宏源公司没有答辩。
肥东农商行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损失由本案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肥东农商行能否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6年8月9日,肥东农商行与东谊地板、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桂、潘正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6)皖012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判项中已对该案所涉债权、抵押权、保证法律关系进行了处理,该判决书已生效,肥东农商行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2017年11月10日,该院(2017)皖0122民初2165号调解书确认的是***与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谊地板之间的建设工程款以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肥东农商行在陶长友与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谊地板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虽然双方的债权和抵押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可能是相同的,但在法律关系上并无牵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农商行不是(2017)皖0122民初2165号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行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起诉被上诉人***、东谊公司、第三人宏源公司,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至于肥东农商行诉请的事实和证据能否依法予以支持,属于实体处理问题,故本案裁定驳回肥东农商行起诉,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於笑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