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77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流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