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5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77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流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