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4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77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477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宏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俞文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