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33号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83309C。
法定代表人:董淑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门河东路李家沟村(黄金水岸)。
组织机构代码:783257186。
法定代表人:崔秀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河北恒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