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众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2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众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
委托代理人:***,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众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7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众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敖骄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娇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