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村(黄金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83257186X。 法定代表人:**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力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24700元,并自2021年4月12日(农历三月初一)起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4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被告山西力通与鹤峰县五里乡人民政府签订《鹤峰县五里乡有机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该工程是被告***和***挂靠被告山西力通中标并实际施工。原告系从事建筑装修工作的个体工商户,案涉五里乡有机茶产业示范园的门窗由原告制作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人民币124700元,2021年农历2月底全部付清,如没付清,按2分利息算,被告***也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鹤峰县走***装璜店的经营者,鹤峰县走***装璜店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鹤峰县走***装璜店应为本案原告,经营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