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3民初1324号
原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身份证号码:36073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村(黄金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832518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