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6民初794号之一
原告:新*****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阿木古郎镇三居委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北川河东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新*****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5.96元,减半收取计3487.98元,保全费2411.99元,由原告新*****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