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335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瑞景大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99485Q。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锦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谢 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