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民初1672号
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诉前调解,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575元,由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