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韶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4民初2107号
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中,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晨,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韶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韶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瑞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