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5195号之一
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2区1幢2层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8D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16日,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00元,由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 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