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8471号
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一期2区1幢2层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75元,由原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