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5195号之二
反诉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反诉被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2区1幢2层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8D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1,45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 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