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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5195号之二 反诉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反诉被告: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2区1幢2层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8D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案件反诉费减半收取1,454.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 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