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5195号
申请人: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2区1幢2层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8D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人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共同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申请人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东易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顺庆区房屋中**的份额,查封价值限定在170000.00元内,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