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善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善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525号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男,45岁,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善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58号2幢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两原告)与被告杭州善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