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102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长。
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欠缴养老保险费186841.21元、工伤保险费515.80元、失业保险费9589.86元、医疗保险费25732.30元、生育保险费2572.95元的违法行为,及依法应加收滞纳金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基决字【2016】第6004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基决字【2016】第6004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