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财保239号
申请人: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黄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孟学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B1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