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1939号
原告: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黄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孟学荣,总经理。
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B1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英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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