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金鑫炉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5187-1号
原告:郑州金鑫炉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2号园B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出生于1986年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鑫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财保4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郑州金鑫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科学大道支行账号(17×××34)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鑫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科学大道支行账号(17×××34)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尚亚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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