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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905号
申请人:江苏阳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站前路西侧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540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902847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江苏阳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100,000元。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100,000元)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阳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1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买卖、转移、设立财产担保等,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