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905号之一
原告:江苏阳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站前路西侧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540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90284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阳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了(2021)豫0928民初99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因被告已将工程款付清,故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提交申请书,请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