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5830号
原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方文财,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8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财、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416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