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2民初4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白**,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58394314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二油厂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97004957。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