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秋涛北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南山1路人人大厦。
法定代表人丰文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红光,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胜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浙07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金华仲裁委员会(2015)金裁经字第072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华仲裁委员会(2015)金裁经字第07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利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