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6428号之一
原告: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3969131U。
法定代表人:陆文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学,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3073691018。
法定代表人:钱海。
原告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57元,减半收取5278.5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2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校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沈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