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1777号
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后厅村。
法定代表人:金炎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叶小萍,经理。
被告:管晓军,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接到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游鑫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肖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婧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