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巨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巨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3992号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巨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巨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巨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浙江双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