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80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二区49栋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姣,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宋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计3445.5元。 审 判 长  毛 滨 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 人民陪审员  楼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