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80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二区49栋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姣,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润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宋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计3445.5元。
审 判 长 毛 滨
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
人民陪审员 楼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