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974号
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8070037L,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路**。
法定代表人:陆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534X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
负责人:严冠南,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