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8001号之一
原告: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丰台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蓟州立交桥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宝广,主任。
原告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已减半)、保全费3720元,由保定中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宏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