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长春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经济补偿金5,227.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春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3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