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21号楼1**203室。 被执行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和悲伤唐山市乐亭县毛庄镇马神庙村234号。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全部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