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59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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