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59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