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4496号
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0556759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辽宁***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882125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