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辽宁***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4497号 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0556759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辽宁***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882125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北方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中段开发区管委会东邻立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2GB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山东***北方营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