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财保43号
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40556759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朝阳市。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XQKTP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28×××92里的存款285万元。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险单号:2046022113002100001H)。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28×××92里的存款2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