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90号 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405567594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XQKTP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28×××92里的存款285万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辽138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为担保(保险单号:2046022113002100001H)。 经审查,(2021)辽138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1月29日,本院到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28×××92里的存款285万元,已冻结146.3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壹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28×××92里的存款28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